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英文译名为“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Hunan”, 缩 写 为“Hunan TSPM”),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Hunan Christian Council)合称“湖南省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 Hunan CC/TSPM)。
第二条本会为湖南省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会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带领全省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湖南教会提供服务,带领全省基督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新篇章。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坚持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巩固和发展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和信徒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会同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督促各市州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制度;
(七)带领全省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为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八)本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做好湖南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九)本会加强同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问题,并为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指导与服务;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本会对此应予监督。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监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一次,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会委员会是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负责。本会委员同时也兼任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的委员,由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筹备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四)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委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本会常委同时也兼任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的常委。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六)(七)(八)
(九)(十)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非本会副主席的常委,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所在地市州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应辞去常委之职,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为替补常委候选人,报常委会表决通过。若常委候选人不是委员的,须先由委员会表决增补为委员。正在履职中的本会副主席,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所在地市州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无须辞去常委,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新当选的常委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在教外具有较好声誉;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第十九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全体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出租收入;
(二)宗教书刊发行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基督教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