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英文译名为"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Hunan",缩写为"Hunan TSPM"),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Hunan Christian Council)合称"湖南省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Hunan CC/TSPM)。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省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本会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带领全省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湖南教会提供服务,带领全省基督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新篇章。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湖南省长沙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坚持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巩固和发展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和信徒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会同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督促各市州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制度;
(七)带领全省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为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八)本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做好湖南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九)本会加强同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问题,并为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指导与服务;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本会对此应予监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监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一次,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会委员会是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负责。本会委员同时也兼任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的委员,由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筹备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四)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本会常委同时也兼任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的常委。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非本会副主席的常委,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所在地市州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应辞去常委之职,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为替补常委候选人,报常委会表决通过。若常委候选人不是委员的,须先由委员会表决增补为委员。
正在履职中的本会副主席,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所在地市州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无须辞去常委,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
新当选的常委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在教外具有较好声誉;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全体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出租收入;
(二)宗教书刊发行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基督教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基督教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hristian Council",缩写为"Hunan CC"),与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Hunan)合称"湖南省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Hunan CC/TSPM)。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省基督教教务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本会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团结并带领全省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省各地教会在教务活动上提供指导与服务;实行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彼此接纳,"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努力实现"完完全全地合而为一"。
第四条 本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我省教会规章制度,为依法办教提供依据,全面落实从严治教,加强教风建设;带领全省基督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新篇章。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湖南省长沙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三)推进全省教会的神学教育、人才培训,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教育、管理基督教教牧人员;
(四)推进圣诗及其他基督教书刊的销售工作和其他传媒事工;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介绍和组织交流各地教会在传道、牧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对全省各地教会进行教务上的指导。
(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教会规章,督促各市州教会贯彻执行,并推进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或教务机构)制定本地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会同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督促各市州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制度;
(八)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九)本会与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做好湖南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十)本会加强同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或教务机构)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问题,并为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或教务机构)提供指导与服务;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或教务机构)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本会对此应予监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监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一次,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是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负责。本会委员同时也兼任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委员,由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筹备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四)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专门机构;
(七)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本会常委同时也兼任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常委。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非本会副会长的常委,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所在地的市州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应辞去常委之职,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为替补常委候选人,报常委会表决通过。若常委候选人不是委员的,须先由委员会表决增补为委员。
正在履职中的本会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所在地的市州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无须辞去常委之职,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
新当选的常委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在教外具有较好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总干事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全体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出租收入;
(二)宗教书刊发行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基督教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习制度及决策制度
第一条 学习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引导基督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常态化政治理论与时事学习,强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化基督教中国化实践,推动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共识、贡献力量。
第二条 学习依据
本制度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基督教全国两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等最新部署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基督教两会")驻会同工、湖南圣经学校教师、腾辉堂和育宣堂的教牧人员及信徒骨干。
第四条 领导小组设置
成立政治学习领导小组,由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驻会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湖南圣经学校、腾辉堂和育宣堂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实施、资料汇编、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核心职责
组长:统筹学习工作,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重要学习活动,确保学习方向正确。
副组长:每月收集中央及地方最新时事政策、宗教工作部署,结合基督教实际设计学习内容;每季度汇总学习情况,形成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第六条 核心政治理论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
2.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六个坚持"重要原则,把握"十五五"时期发展的顶层设计;
3.爱国主义教育法、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财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第七条 时事政策重点
1.党和国家重大会议精神:实时学习全国两会、中央宗教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部署,解读政策内涵;
2.重大发展成就:学习载人航天、脱贫攻坚巩固等国家发展成果,增强民族自豪感;
3.专项工作要求:落实"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部署,跟进基督教中国化实践的最新要求。
第八条 融合学习内容
结合基督教中国化实践,开展"文化融合"专题学习:积极参加全国两会组织的系统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神学理论研讨与培训,并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讨论和学习。挖掘三湘儿女家国情怀,强化榜样引领。
第九条 学习频次
1.集中学习:湖南省基督教两会每月召开1-2次政治学习会,重要会议精神发布后72小时内开展专题学习;
2.个人自学:每人每日自学时间不少于30分钟,重点研读时事新闻、政策文件及学习资料,并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3.季度研讨:每季度围绕一个核心主题(如"新时代教牧人员的社会担当")开展交流研讨,形成书面体会。
第十条 学习形式
1.专题辅导:邀请统战、宗教部门专家及高校学者解读政策,邀请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人宣讲全会精神;
2.实践研学:组织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开展非遗体验、传统节日庆祝等文化融合活动;
3.知识竞赛:组织一次时事热点及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促进学习;
4.案例教学:结合教风建设警示教育案例,强化依法办教、从严治教意识。
第十一条 学习纪律
学习实行签到制,不得无故缺席;确需请假者,须补学并提交学习笔记。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与主题无关的活动,手机全程静音,确保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
1.日常考核:办公室每月检查学习笔记、考勤记录,将结果纳入教牧人员履职评价;
2.成果考核:组织一次闭卷测试,内容涵盖时事政策、法律法规及基督教中国化理论;测试不合格者,需参加补学补考;
3.实践考核:结合参与公益慈善、政策宣传等社会服务情况,评估学习成果转化成效,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奖惩机制
对学习认真、成果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及省级培训;对无故缺席、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调整岗位或暂停相关职务。
第十四条 制度更新
本制度根据党中央最新决策部署及宗教工作要求,由学习领导小组每半年评估修订一次,确保与时事政策紧密衔接。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基督教两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2025年11月24日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规范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基督教两会")决策行为,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保障省基督教两会各项事工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湖南省基督教两会章程》以及湖南省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结合省基督教两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省基督教两会职责范围内所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管理,覆盖全省基督教教务管理、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站稳政治立场,强化政治引领;
2.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五个认同",体现湖湘文化特色;
3.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机制,保障决策科学民主;
4.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章程和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宗教团体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省基督教两会章程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方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3.全面从严治教、教风建设、风险隐患防范化解等重大工作方案;
4.基督教中国化湖南实践的重大举措,包括神学思想建设、教义教规阐释等相关规划;
5.全省基督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湖南圣经学校发展、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6.涉及信教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处理方案;
7.其他事关省基督教两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省基督教两会班子成员、常委、委员由省基督教两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秘书长、副总干事由秘书长、总干事提名,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省民宗委备案;
2.省基督教两会内设机构、直属堂、信德基金会负责人由驻会班子聘任与解聘,报省民宗委备案;
3.湖南圣经学校校长、副校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与解聘,报省民宗委备案;
4.湖南圣经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与解聘,报省民宗委备案;
5.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省基督教两会直属教堂修缮、圣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2.重大活动项目,包括全省性基督教代表会议、大型宗教文化交流活动、跨省(境)宗教交流活动等;
3.重要出版物项目,包括省基督教两会原创圣诗集、神学研究著作等出版发行安排;
4.大宗资产、物资采购与处置项目;
5.其他涉及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省基督教两会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及重大资金使用原则确定;
2.五万元以下支出需经省两会驻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签署正规合同或协议;
3.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支出,需经省两会驻会领导班子及同工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经财务部门及法务代表审核、办公室主任同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支出;
4.三十万元以上支出,需经省两会班子成员研究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经财务部门及法务代表审核、办公室主任同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支出;
5.五十万元以上支出,需经省两会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经财务部门及法务代表审核、办公室主任同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支出。
(一)议题提议
省基督教两会驻会班子、内设机构、相关事工负责人可提出议题。议题需明确具体内容、政策依据和实施方案,经省基督教两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会前准备
1.对拟决策事项开展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意见;
2.涉及专业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涉及重大风险的,需进行风险评估;
3.会前三个工作日,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障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研究准备。
(三)会议召开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召开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议题提出人说明相关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3.讨论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敏感事项时,应逐个研究表决;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需主动回避;
4.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信教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
1.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其中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应实行举手表决;
2.表决需逐项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重要人事任免、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生效;
3.表决结果需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不同意见应如实载入会议记录;
4.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协商后再议。
(五)会议记录
1.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议题、讨论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内容;
2.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审核签字,参会人员核对确认后存档,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并按规定范围传阅。
(一)事项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由相关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2.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决策的,应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审议;遇紧急情况需临时处置的,事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决策机构报告并补全程序;
3.决策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省基督教两会驻会班子汇报,确保决策事项落地见效。
(二)监督管理
1.监事会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年度形成监督报告;
2.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应通过湖南教会APP、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3.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
4.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在内部公示,接受财务监督。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未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相关事项的;
2.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结果或不按集体决策执行的;
3.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4.泄露会议涉密内容或未公开前的决策信息的;
5.执行不力、监督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
1.本制度由湖南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大额度资金具体额度标准,可根据省基督教两会年度收支情况,由常委会适时调整并备案。
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基督教两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制度自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两会")驻会工作人员,湖南圣经学校(以下简称圣经学校),育宣堂和腾辉堂(以下简称直属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两会和圣经学校及直属堂的工作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二条 遵循中国基督教"三自"原则,有较高的学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 省两会和圣经学校及直属堂的主要负责人皆由省两会驻会班子成员担任。其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员,分类管理,人员分类为选任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统称"专职人员")及临聘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两会和圣经学校及直属堂,采用因职设岗和因岗设人的原则,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部门的职能设立工作岗位;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做到人岗匹配,人尽其才。
第五条 省两会所拟定的工作部门和岗位,须经省两会常委会通过,报省民宗委备案。圣经学校所拟定的工作部门和岗位,须经圣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六条 专职人员是指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所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老师、教牧人员及财务人员。具体包括:全日制神学本科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行政管理、教学、教牧人员;以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会计资质的财务人员。专职人员实行内部编制结构管理,聘用方式按照《湖南基督教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薪资标准参照省直事业单位的薪酬体系进行管理,其工龄从大学在读期间起计算。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按相关政策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七条 临聘工作人员是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后勤服务岗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期限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省两会编外用工形式。工资标准由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制定协议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按规定享有相关福利待遇。外聘教师是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请校外有教学资质的老师任教,聘期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课时薪酬根据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协商拟定。
第八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新招聘的专职人员,须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为其办理备案手续,试用期纳入《劳动合同》期限,见习期工资按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直属堂需要聘用或单方面解除专职人员的劳动关系,需经省两会驻会班子会议通过,并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十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的工作人员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均须办理退休手续。省两会连任制的工作人员(秘书长以上工作人员)到了退休年龄而任期未满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可履职直至任职届满,省两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使其在职期间的收入不低于原有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均须在核定的岗位及岗位职数内聘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岗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辅助性、临时性岗位聘用一定数额的临聘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工作人员可在同一单位兼职担任不同部门的职位,也可在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之间交叉任职,但只能按其中一个相对较高的职位领取薪酬,不得兼薪兼酬,也不得在教会之外的单位兼职兼薪。
第十三条 省两会聘用的专职行政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神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的基层教会牧会经历;圣经学校聘用的专职老师,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直属堂聘用的教牧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神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若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的,可给予一定的时间进行限期达标;未能达标的,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不得同时聘用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的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省两会、圣经学校及直属堂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予以限期整改,并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两会常委会、圣经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 单位 | 工作岗位 | 任职人员 | 教职 | 工作性质 | 备注 |
|---|---|---|---|---|---|
| 省 两 会 | 主席 | 徐勇斌 | 牧师 | 选任制 | 兼圣经学校董事长 |
| 会长 | 杜温武 | 牧师 | 选任制 | 兼圣经学校校长 | |
| 副会长 | 彭佳荣 | 牧师 | 选任制 | 兼圣经学校副校长 | |
| 秘书长 | 任 珍 | 传道员 | 选任制 | 兼办公室主任 | |
| 办公室副主任 | 陈 艺 | 教师 | 合同制 | ||
| 会计 | 鲁 颂 | 无 | 返聘 | ||
| 会计 | 皮诗遥 | 无 | 合同制 | ||
| 出纳 | 毕 唯 | 教师 | 合同制 | ||
| 总务室 | 黄 焱 | 无 | 返聘 | ||
| 信息中心 | 罗江荣 | 教师 | 合同制 | ||
| 房管组兼书刊 | 胡 辉 | 无 | 合同制 | ||
| 湖 南 圣 经 学 校 | 校长 | 杜温武 | 牧师 | 选任制 | 兼 |
| 副校长 | 王文军 | 牧师 | 合同制 | ||
| 副校长 | 彭佳荣 | 牧师 | 合同制 | 兼 | |
| 副校长 | 董 婧 | 教师 | 合同制 | 副秘书长兼图书馆长 | |
| 教务长 | 龚 静 | 传道员 | 合同制 | ||
| 校办公室主任 | 李 艳 | 无 | 合同制 | ||
| 学工处主任 | 夏 意 | 牧师 | 合同制 | 兼育宣堂牧师 | |
| 专职老师 | 蒋新林 | 牧师 | 合同制 | ||
| 专职老师 | 付新德 | 牧师 | 合同制 | ||
| 专职老师 | 张 华 | 教师 | 合同制 | ||
| 专职老师 | 谭玉珍 | 传道员 | 合同制 | ||
| 专职老师 | 文双成 | 牧师 | 合同制 | ||
| 专职老师 | 何晓芸 | 教师 | 合同制 | 病休 | |
| 专职老师 | 陈 艺 | 教师 | 合同制 | ||
| 育宣堂 | 主任牧师 | 文双成 | 牧师 | 合同制 | |
| 腾 辉 堂 | 主任牧师 | 陈 郅 | 牧师 | 返聘 | |
| 主任牧师助理 | 黄 利 | 长老 | 合同制 | ||
| 堂会干事 | 温旭杰 | 教师 | 合同制 | 副总干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人事制度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两会的员工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聘用管理必须坚持信仰纯正、择优录取,贯彻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两会的劳动用工实行内部编制结构管理,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职务分类,制定工作(职务)说明书,明确各个岗位的任职资格、工作内容、权限、职责、目标任务、绩效标准、待遇、工作规范等,并确定各类岗位的人员编制和单位员工总编制。对岗位内部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因岗设人、人岗相适。
第五条 省两会内部编制增减由省两会驻会班子核定,报湖南省民宗委审批。员工的聘用,包括员工的续聘和新员工的录用,都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岗位编制范围内,并先向湖南省民宗委申报用工计划和聘用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用工计划必须符合内部编制结构和省两会人事总体规划。
第六条 员工的续聘:员工聘用合同期满需续聘的,由省两会在编制范围内提出员工个人考核情况及续聘意见,报省两会驻会班子审核后,按政策、法规和省两会有关规定续签聘用合同;没有提出续聘的,则自行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 新员工的录用:省两会录用新员工应面向全省教会或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坚持信仰纯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专业神学学识、谦卑服侍心态、良好品德行为条件为标准。
第八条 招聘员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用人计划和招聘方案;
2.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核;
5.签订劳动合同;
6.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九条 省两会所有拟聘人员一经录用,都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确定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原则上为三(或五)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务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存留,一份由员工本人持有,一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下列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新录用的员工;
2.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的员工;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具体年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省两会所有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统一按《民法典》和有关政策管理;对其身份、工资及调资晋档保留在个人人事档案中,作为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退休的依据。
第十四条 省两会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在职聘用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省两会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实施考勤管理,把考勤情况作为综合考核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省两会对员工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绩效考核和综合考核,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一般按半年度进行;综合考核是对员工德、能、勤、绩情况的全面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在部门和单位排名靠后、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的,合同期满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的调整岗位试聘,试聘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省两会根据岗位需要和有关规定,对员工轮换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后,享受新的岗位薪酬和各项待遇,但不改变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 省两会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包括内部表彰、嘉奖、表扬等。省两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员工激励机制,重点奖励对单位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合同期满、解聘、辞退,造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其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两会的所有员工,在认真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按照省两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获取薪酬,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用人单位的福利。
第二十三条 省两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处理,由省两会办公室专职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条款自行解决。办公室负责政策咨询和关系协调,也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律程序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省两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职务)说明书、职工守则、考核、薪酬、员工双向选择、职位晋升、出勤考勤、培训、各类津贴给付、奖励处罚、辞退解聘、新员工试用和实习人员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省两会员工根据岗位性质不同,一般采取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是指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的岗位。实施特殊工时制的岗位,是指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工作岗位,确保上班时间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采用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到岗,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否则,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两会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每月初按时将考勤结果报告绩效考核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
(一)员工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视为迟到;未按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视为早退;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工作,视为旷工。
(二)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在参加正常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每旷工一天,在参加正常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30%;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含30次),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因工作需要,如出差、外出参加重要会议或办事,不能按时考勤的,应事先报告省两会办公室。事后应及时填写消除缺勤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交绩效考核部门消除缺勤记录。消除缺勤记录需由省两会办公室主任签具意见;如没有及时消除记录,视作缺勤处理。
第三十条 加班。加班是指由省两会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在双休日或法定假日的值班和突发工作。省两会提倡和鼓励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在员工休息时间完成的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不计入加班。采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不按标准工时制的岗位计算加班;加班工资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假。在不影响重要工作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和省两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员工因私事可申请休事假。事假期限一般每次不超过5天,一个月内只允许请一次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日绩效工资为本人月绩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当月上班期间,参加绩效考核,按正常考核发给各项工资。
第三十二条 病假。员工因病需到医院就诊,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休病假。单次病假不超过1个月,全年病假累计不超过3个月。病假3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按休假实际天数扣发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给岗位工资。上班期间,参加绩效考核,发给各项工资,当月考核指标按上班天数与正常出勤天数的比例进行折算。
员工休病假满3个月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尚不能正常工作、需继续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凭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报告和住院或休养建议,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劳部发〔1995〕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扣发医疗期的全部绩效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医疗期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发医疗期的全部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医疗期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的,扣发医疗期的全部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
员工长期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医疗期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因寻衅斗殴或其他触犯刑法等原因受伤的,住院治疗不能享受病假待遇,由此造成的误工按照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丧假,假期3天。如去世的亲属不在本地,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员工休假当月参加正常绩效考核,不扣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 工伤假。按照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员工因工受伤,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两会办公室,省两会办公室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劳动管理部门。
员工工伤的认定、休假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内,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绩效工资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五条 婚假、产假(包括人工终止妊娠的产假)陪护假、节育假等,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员工休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需再另行请假。
第三十七条 请(休)假程序。员工请(休)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员工请(休)3天以上(含3天)病假、工伤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假,须先到省两会办公室领取和填写《请(休)假申请表》,由省两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各直属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的其他请(休)假要做好记录,与当月的考勤情况一并报省两会办公室;
2.由所在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将审批后的《请(休)假申请表》送省两会办公室备案;
4.因事情紧急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先口头向部门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员工和部门副职请(休)假在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批;请(休)假在3天以上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省两会办公室主任、省两会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档案保管。员工人事档案由省两会办公室集中保管。其任务是:收集、保管、鉴别、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办理档案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建立科学的档案检索工具,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四十条 归档范围。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鉴定、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成人教育(大中专)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等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工作中调岗、调薪、调级等人事资料。
第四十一条 收集方法。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员工任免、调动、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员工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的内容;建立主动送交员工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员工档案材料送交两会办公室归档;严格执行有关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各项规定,主动和有关部门协调好档案的收集方法和程序,以便员工档案材料及时完成归档。
第四十二条 转递制度
1.转递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递档案时,必须在转出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经省两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并报省两会主管人事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
3.人事档案应随人事变动而及时调整。职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其档案由本人自行保管,单位不再负责保管。
4.转出的人事档案或材料,要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经办人员应认真填写《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核查制度
1.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进行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整理好的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3.转出和接收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4.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档案保管期限。凡在本单位就职的员工,其档案永久保存;不在本单位就职的员工,档案保管期为二年。
附件一:《工作人员人事档案表》 附件二:《工作人员转正申请表》 附件三:《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表》 附件四:《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附件五:《工作人员薪酬调整审批表》 附件六:《工作人员薪酬确认单》 附件七:《续订劳工合同意向表》 附件八:《员工离职申请表》 附件九:《离职交接表》
财务管理制度
1.为规范湖南省基督教两会(含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两会")财务行为,加强省两会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省两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教会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教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财务管理的任务:配合省两会及各直属单位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省两会资源,合理支出,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省两会经济秩序,如实反映省两会财务状况,对省两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合理配备资源为准绳,坚持实行群众理财的原则。年末审计后向省两会常务委员会汇报一年的财务收支实施情况。
2.省两会所有收入必须入账,严禁私设"小钱柜"、严禁公款私存。凡违反者,一经查实,按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坚持财务审批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监督,杜绝贪污浪费;坚持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或分管领导、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会计审核的原则。
4.各部门需购买物品时,必须先填写《物料采购申请单(一)》和《设备采购申请单(二)》,列明采购物资详细信息。单位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单位日常物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若采购物品为低值易耗品报总务室负责人审核。若采购物资为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岗需核对固定资产入库保管情况,并依据物资金额,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确认采购方式:1000元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1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1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需经省两会驻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有会议文字记载形成《会议纪要》,签订正规合同,由法务代表审核,方可执行。所有物品采购后,由保管室验收、登记后方可领用;未履行手续私自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
5.购物必须取得原始的正式税务发票。报账时,须具备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所有公务招待费、会议费、旅差费、探访费等,按上述规定,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由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
6.在费用发放方面,以开源节流为原则,严格控制各项非常规费用的发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费用发放,须经省两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
7.凡因公外出者,须持上级有关文件、会议及活动通知,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所有费用报销须使用银行卡转账结算;出差后一周内,须到财会室办理结算。
8.财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把好财务关,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南省基督教两会(含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两会")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各项财务工作的严肃性与客观性,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更好地为教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为各直属单位、各部门及在校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两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守则。
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第三条 本规范守则适用于省两会从事财务工作所有人员。
第四条 讲诚信。财务人员要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不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牢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警训。
第五条 讲原则。财务人员要有坚定的原则性,坚决按照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办事;坚决维护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出于公心,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第六条 讲规范。财务人员要依法办事,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第七条 善学习。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金融、税收等相关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提高工作技能水平,提升职业判断能力;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始终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勤思考。财务人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促进省两会财务工作顺利开展,为省两会各项工作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
第九条 精业务。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省两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要点,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懂政策。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省两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讲公正。财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客观公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守职业操守,保持公信力。
第十二条 倡服务。财务人员办理业务时,绝不区分级别和内部外来人员,要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做到语言文明、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微笑服务;严禁无故退单、故意刁难,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第十三条 守秘密。财务人员作风要严谨细致,举止文明大方,内外兼修,保守本单位的财经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讲团结。财务人员要有良好的全局观念和团队精神,工作中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不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勇于承担责任,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五条 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品。
第十六条 严禁参与相关业务单位安排的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公正行使职责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刁难办理业务的内、外部客户,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济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严禁有无视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严禁玩忽职守、疏于监督,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以"白条"替代库存现金;
(二)未经批准将库存现金以任何名义借给单位和个人;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四)库存现金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五)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五)利用预付、应收等会计科目转移资金,在账外及表外存储资金;
(六)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严格管理印鉴章和发票章等其他业务专用章;
(八)严格执行资金支付额度权限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一)银行系统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1.财务人员必须凭本人用户名及密码登录银行系统,按照设定权限进行操作,不得在他人登录界面状态下进行任何操作。
2.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装有银行财务软件的计算机。
3.防止计算机病毒侵蚀,不允许外来数据通过优盘直接导入银行系统。
4.必须做好银行系统日常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省两会财务数据准确完整。
(二)会计档案纸质数据安全管理
1.每日记账凭证在日结结束后,整理按天归放,妥善保管。
2.必须及时按照顺序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填写编号。
3.要妥善保管财务室存放的记账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财务预决算报表、统计报表、预算基础资料、合同、各类审计报告、工资表、资金收支表、银行对账平衡表等。
4.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整理往年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税务管理方面,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二)伪造、买卖、私自印制发票;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
(四)弄虚作假偷逃税款或明知他人偷逃税款而协助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规定,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自用公款从事外汇、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
(三)利用内部结算账户为非内部账户单位进行业务结算,为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套取内部资金或货币资金充当结算中介、虚构收支业务;
(四)对非内部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方式,自制内部支票或其他方式的结算凭证充当结算工具,替代资金支付;
(五)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管理职能和职权;
(六)其他损害省两会利益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两会财务人员遵守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及职业发展挂钩;
第二十五条 省两会财务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况进行强制脱岗培训、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两会财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基督教两会(含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两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两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配置、核算、保管、使用、调拨、处置、统计、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入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凭据确定的价值入账。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七条
1.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包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卡、编号、调拨、处置和内部审核等手续,以及实物清查盘点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保管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及实物管理。
2.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对固定资产采购及其他管理工作具有全程监督职责。
3.办公室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调离等人事异动审批手续时,需由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移交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部门公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监护。管理责任人员需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并及时办理申购、内部调拨、申请处置等单位内部报批手续。
第九条 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需要、简单、适用的要求配置办公家具和设备。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建筑、受赠、盘盈、调入等几种情形。
(一)固定资产购置
1.实施采购。大型产品采购必须按照询价程序进行,参与询价人员不少于两人;签订正规合同,经法务代表审核、办公室主任同意、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购买。
2.验收领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实施采购部门及使用部门认真做好验收领用工作,认真检查核对所购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对新购固定资产交由固定资产专管员办理登记、建卡、编号等手续;涉及以旧换新的,还应将废旧实物交送仓库管理部门。
3.结算入账。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购货发票、验收手续等,办理资金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建筑、受赠、盘盈、调入等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报废、出售、调出、捐出、盘亏等几种情形。
(一)固定资产报废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使用年限及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报废申报审批。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后,交由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2.财会室根据领导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账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捐出等几种情形,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特殊情况下,可进行专项清查。实物管理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确保账实、账卡一致。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教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两会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提高湖南省基督教两会(含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两会")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核算中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和规定:
1.在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时(如: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的要素应该齐备。其要素的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人签名、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单位发票和收据抬头:
①单位名称: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纳税人识别号:514300005014248217
②单位名称: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育宣堂) 纳税人识别号:514300005014248217
③单位名称: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纳税人识别号:51430000501424813C
④单位名称:湖南省基督教协会(腾辉堂) 纳税人识别号:51430000501424813C
⑤单位名称: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纳税人识别号:534300005014247760
⑥单位名称:湖南圣经学校 纳税人识别号:72110102MCU100472L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如实填写。
2.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定额发票应要求开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大、小写金额错误的,只能重开);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由填制人签章。在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注意辨别原始凭证的真伪(虚假的原始凭证通常没有防伪标记或防伪标记不清晰)。虚假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报销的凭据。
4.原始凭证的开具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属经营单位的,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现行统一印制的发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非经营性收据"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其他收据。对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
5.原始凭证发票上,要求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等2人或以上,在发票上签名并注明业务用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据,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6.跨年度发票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如圣诞节)可延长,其他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办公室主任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7.省两会及各直属单位报销费用开支时,应按省两会"费用报销单"的要求正确填写,经办人须对所填列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报销单据须经直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8.所有各类报销的票、证、单据等,均按照相同事项整齐地粘贴在空白的粘贴卡的粘贴线内并填好总张数和总金额。
9.报销的项目如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到财务室作为支付依据,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10.为便于核算,固定资产1000元以上的采购,须单列报销,不与其他事项混淆在一起。
11.财务室支付报销或其他费用,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结算;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大额现金(超过1000元)支付,须在申请单上注明原因,经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办公室主任、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购置设备、材料和物品等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须提供有验收人签名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一)》或《低值易耗品入库验收单(一)》。
2.小金额采购(1000元以下),填写《物料采购申请单(一)》;大额采购(1000元以上),填写《设备采购申请单(二)》。大型商品采购(超过10000元),须由3人以上团队进行询价,并报省两会驻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签署正规合同或协议;50000元以上采购,还须经法务代表审核方可执行。采购前应写清事由,经两人以上询价,由经办人签字,并经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采购。
3.提供正式发票(有税务章),到财务室核算办理报销手续。
4.注意事项:
4.1 分期付款情况下,首次付款需提供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财务室入账附件;非首期付款时,以财务核实后的资金付款进度表、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作为附件备查;
4.2 对于批量采购或加工费用报销,如发票上未填列具体名称(如只填"办公用品""文具""用品"等),或者未注明清楚数量(如只填"一批"等),必须附销货单位提供的销货清单,清单上加盖销货单位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
4.3 印刷资料、购买物品发放事项的费用报销,使用单位应确认验收并填制《低值易耗品入库验收单(一)》;需要发放的资料或物品,应填制《低值易耗品出库领用单(二)》,并有领用人签收。报销时,应将验收单、领用单等附于发票后面;
4.4 未取得正式发票,不可以使用餐费或其他发票替代收据报销;
4.5 食堂伙食采购报销,尽量在有正规发票的市场购买菜品,尽量减少白纸条;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报账。
5.关于设备验收的说明:采购设备物品(包括固定资产类、低值易耗品类、办公家具、维修部门用的耗材工具等),由总务处仓库管理员负责验收;图书由图书馆负责人验收。
1.因公出差报销,申请人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清楚出差事由、到达地点和出差起止日期,并分项填写机票、车船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金额;支出其他费用合计后,填入"其他"栏。报销人需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署本人姓名,经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2.属于会议类的因公出差报销,需在出差前向所在直属单位以会议通知报备。
3.报销人带齐《差旅费报销单》、粘贴卡(如属会议类因公出差报销的,还需要持有相关会议邀请函或通知等资料),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4.注意事项:
4.1 出差返回后,出差人应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4.2 学生活动、外出实习等事项需要租用车辆,必须取得运输方开具的运输发票报销,不得以油费、餐费冲抵报销费用。
根据税务局相关通知要求,单位支付个人当月累计劳务费超过500元的,须取得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各直属单位在进行劳务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及信息:
1.经费申请表、劳务费发放活动方案;
2.劳务费报酬发放表;
3.正规的劳务费发票及纳税凭据;
4.劳务提供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开户行名称;
所有活动必须提供活动方案、正规增值税发票,并履行上述签字审批程序。涉及劳务费的,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探访及慰问发生时,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购物须开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本指南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1.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熟悉所管物品的型号、规格、计量标准、用途、单价、保管保养方法和分类方法,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工作。
2.坚持原则,执行制度,做到入库有验收,支出实物有凭证;物品出入库手续齐全,当面点清;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明细分类账工作。
3.负责统计、保管财产,做到物资分类存放、整齐清洁、标签齐全;做好库存物资的保养工作,做到不锈蚀、不霉变、不受潮;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实地核对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搞好库房清洁卫生工作,做好每周大扫除。
5.提高警惕,搞好库房的"四防"工作。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和使用明火照明。
6.加强责任心,根据"勤俭持家"的原则,爱护单位一切物品,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厉行节约。
7.对库房物品做到心中有数,每月对库存物资认真细致地清点一次,并及时向单位申报所缺物品采购计划。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为使仓库管理工作衔接顺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仓库库存账实相符,特对仓库管理工作进行以下规范的调整:
为便于管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将仓库设置为一个总仓和一个售书室仓,实行总仓和售书室仓账务分开核算,并由专人对各仓的实物负责。
采购事项由财务室会同书刊组专人进行申报。
采购的物资到货后,凭采购申请单及来货清单核对商品名称、数量,并复核单价及成本入库金额。确认无误后,总仓管理员凭验收单录入电脑。
1.调拨出库:售书室仓需申领商品时,由售书室仓管理员填写申领单,从总仓调拨出库至售书室仓,双方清点并签字确认。调拨出库单一式三联:总仓凭单出库,售书室仓凭单入库,另一联交由财务入账;
2.销售出库:销售出库业务一律从售书室仓出库。售书室管理员按销售流程销售出库并收款,及时向财务交账,确保账实相符。(捐赠出库按销售出库流程操作)
每月交账之前,各仓做好实物盘存并与库存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若有差异,应尽快找出原因,避免产生更大损失。核对无误的盘点表,自留一份,交财务一份。
其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省两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两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利用。
第三条 省两会办公室主管省两会(含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负责制定本会档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接收档案并对室藏的全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利用服务工作。
第五条 立卷归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归档文件做到齐全完整。
第六条 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文书档案。省两会组织开展的各种会议、各类培训、研讨会、文艺汇演等活动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基建档案。主要包括由省两会负责的基建项目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基建图纸、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第九条 设备档案。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使用说明、技术图纸、技术操作规程、软件、技术参数、合格证、保修卡等。
第十条 人事档案。主要包括省两会工作人员个人的工作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资情况、年度考核等。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省两会财务会计核算中形成的报表、凭证、票据、预决算、银行、现金日记账等文字材料。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主要包括省两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电子声像材料和配套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实物档案。主要包括省两会在举办重大活动、开展外事往来等活动中具有保存收藏价值的礼品以及在参与各种活动中获得的奖杯、奖牌等。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必须认真执行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照章办事,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按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必须保证档案安全。档案管理员离开档案室时,必须关停电器,拔掉电源插头,上好门锁,管好钥匙,节假日离开前必须严格检查,必要时可打封条。
第十七条 相关档案应由档案管理员装订成册,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打印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做全引目录。
第十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问题、时间、名称或重要程度排列。排列顺序应遵循以下原则: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讨论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活动、基建、设备等),应按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卷。
第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字迹工整清晰。禁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字迹不清或破损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修补、誊清,以便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说明,也应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及时间。检查人应为立卷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案卷标题应简明确切,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要素。案卷标题应书写于卷面,字数不超过五十个字。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要按门类和载体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统一规范、便于检索、便于利用、便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员对所保管档案每半年要全面、仔细地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和蜕变的档案要进行修复和复制,并做好档案的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盗、防光、防尘、防高温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坚持履行档案借阅手续,积极提供利用。借阅档案应按照密级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并认真做好登记及催还档案工作,严格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档案借出须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严禁拆卷、抽取、涂改、圈点、损坏档案或转借他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管理档案。查阅档案必须由档案管理员查找、调取。
第二十六条 档案接收、移出、销毁及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档案交接。交接双方应逐一清点核对,履行交接签收手续,并及时记入《档案移交和接收登记簿》。对接收的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原貌,以分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办公室对档案密级的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销毁档案要填写销毁清册组织监销。
第二十八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重新组织鉴定。对于不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造具《档案销毁清册》,写出书面报告,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专人监销。
第二十九条 档案在归档前由保存者个人负责,归档后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出现问题,按权责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两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印章是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合法存在的标志。为使本会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省两会及其直属单位(含湖南省信德基金会、湖南圣经学校、腾辉堂、育宣堂)的各类印章日常使用、管理、保存工作。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湖南圣经学校、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腾辉堂、育宣堂的印章刻制,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由其出具证明。本会办公室凭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并前往指定雕刻公司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直属单位刻制印章,须由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向省两会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省两会办公室派人刻制,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刻制本会及直属单位的各类印章或部门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并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后,方可启用。
(二)新印章正式启用时,须先在省两会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本会所有的印章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一)本会(含直属单位)重要文件的发文和签署用章,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其中:加盖"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印章,须经主席批准;加盖"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的印章,须经会长批准;加盖"湖南圣经学校"印章,须经校长的批准;加盖"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印章,须经省两会主管领导批准。所有用章均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以备查询。
(二)一般性文件、报告、介绍信、证明、信函等,需加盖本会(直属单位)办公室公章的,须经省两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以备查询。
(三)其他各部门处理内部业务时,如需加盖本部门印章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以备查询。
(四)本会(含直属单位)行政公章原则上禁止带出会外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须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省两会办公室派人随同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仅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行政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证明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六)本会(含直属单位)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本会(含直属单位)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七)严禁任何人或部门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纸张、单据、发票等。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印章使用中出现错误,或对本会(含直属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使用申请记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本会(含直属单位)所有公章,由本会办公室主任保管。
(二)其他各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报办公室备案。不可随意委托他人代管。
(三)本会所有印章须建立登记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四)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五)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与新任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免贻误工作。印章移交时,须到省两会办公室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的,应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的保管应该做到安全、隐蔽、使用方便。印章保管人原则上应将各类公章放置指定保险柜内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章须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单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单人无法提出现金。
(三)印章保管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四)印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时,为免贻误工作,应委托专人暂时代为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及时知会办公室和各级部门领导。
(五)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六)印章保管出现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管理员须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须停用:
(一)本会(含直属单位)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中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并已声明作废。
第九条 印章停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并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含直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省两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解释权归属省两会。
第一条 圣经教导我们:"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会章程》《湖南省基督教协会章程》《湖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应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着眼于有效沟通、协调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内部各方面关系,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第三条 注重会议质量,提高决策效率。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充分沟通,使决策人员心中有数;对议而不决的事项,应提出解决的原则与方法。各类会议应力求精干、高效,工作安排要明确、具体、量化。
第四条 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一般会议前3天、临时会议前1天、扩大会议前5天,以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第六条 严格会议纪律。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会议组织、召集、材料准备、会后督办等工作。与会人员要认真准备,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与会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在会议各项内容未作出正式宣布前,不能擅自外泄,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根据情况,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两会的各类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
(一)会议时间: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会议组织:主席(或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省两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参加人员:省两会全体委员。
(四)会议职权: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总干事)、常务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聘请顾问;
3.筹备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4.向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会议时间: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会议组织:主席(或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省两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参加人员:省两会全体常务委员。
(四)会议职权: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2.筹备召开湖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班子会议
(一)会议时间:领导班子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组织: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省两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参加人员:省两会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四)会议职权:领导班子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结算,并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2.推动、督促省两会(含直属单位)制度建设工作;
3.商议人事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并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4.讨论关于加强全省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
5.研究确定提交常委会决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省两会驻会班子会议
(一)会议时间:领导班子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组织: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省两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参加人员:省两会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四)会议职权:省两会驻会班子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研究、处理省两会的日常事务;
2.推动、督促省两会(含直属单位)的工作;
3.制订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结算,并提交省两会班子会议审议,常委会审议通过;
4.商议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并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5.讨论关于加强全省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及对外交流活动;
6.根据各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对所有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拿出的考核等次意见,集体决定年度考核结果;
7.决定省两会对受聘人员单方解除或终止的聘用合同;
8.领导本会各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负责处理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与联系;
11.处理突发事件;
12.商议并处理其他事宜。
(五)若有领导班子成员因事未能参会,则由省两会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未参会成员汇报会议情况和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会议
(一)会议时间: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订立定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1-2次会议,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组织:直属单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指定记录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参加人员: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四)会议内容:
1.该单位负责人对上周/月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要详细说明原因;对实施有困难的工作任务,集体协商并寻找具体解决办法;
2.根据计划情况,安排、布置本周/月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完成时间,及指导部门间相互配合,解决实质问题;
3.全体与会人员就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发言,着重事情的解决办法;
4.传达上级决定,学习上级文件精神。
第十五条 省两会办公会议
(一)会议时间: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组织:主席(或会长)召集并主持,省两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参加人员:省两会领导班子成员、校委会成员、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职权:直属单位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传达省两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相关措施;
2.研究其他须经省两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等;
3.商讨决定省两会大额财务审批;
4.商讨决定省两会人事变动工作;
5.商定其他须经省两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省两会,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及其直属单位(湖南圣经学校、腾辉堂、育宣堂)和全体员工。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第一负责人是省两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直接责任人是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配合第一负责人做好各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人员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省两会(含直属单位)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消防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省两会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七条 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 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部位由其所属处室确定人员每天定时多次巡查,各直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6.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全面详实地反映省两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五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省两会消防安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风险金、年终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无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降职、撤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两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化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与湖南圣经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办公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师生员工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主席、会长负责制的安全工作制度,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直属单位协助配合。
第二条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席、会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各部门负责同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并收集和健全工作资料台账。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省两会办公场所、校园保卫、建筑及设施安全、饮水卫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制度。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护学生和防卫意识;及时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会议或文件精神,并结合省两会实际落实计划;结合教职工会议、聚会、班会、思政课,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安全保卫教育工作的宣传和管理,运用校内外典型事例增强宣传效果。
第五条 强化办公区域和校园监控,搭建"警民共建安全"平台。
第六条 保卫工作由办公室联合门卫组织实施:
1.强化门卫值班制,实行来访登记,阻止闲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2.坚持门卫凭牌凭条对车辆及大件贵重物品放行制度;
3.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器具、有毒物品进入办公区域和校园;
4.保卫人员及值日职工要巡逻办公区域,观察人员动态,检查门窗关锁情况,及时发现、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
第七条 建筑及设施安全工作,由办公室联合后勤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1.定期对省两会楼房或建筑物(包括结构、门窗及外墙装饰物、悬挂物等)进行巡视检查,以防垮塌脱落造成事故。
2.巡视基建、装修及其他施工现场周边,及时发现并协调排除可能给周边人群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
3.巡视树木、围栏、围墙,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第八条 教学设施包括室外设施设备(体育活动等)和室内设施设备(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小礼堂等)两大部分。室外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室内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由相关专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预防设施设备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及设施设备自身的安全。
1.教学设施设备安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平时观察相结合,及时处理隐患,建立检查处理记录。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物件放置的稳定性;(2)运行部件的可靠性;(3)电器设备漏电保护的有效性;(4)易燃易爆物品防火措施的有效性;(5)有毒药品安全存放的有效性;(6)门窗及锁闭的牢固性等。
2.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防范意识,严守操作规程,爱护设施设备。
第九条 饮水卫生关系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办公室联合后勤工作人员实施饮水安全管理。
1.保证提供合格的饮用水设施,为教职工与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2.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坚持喝开水,不喝生水。省两会有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工作人员和学生的饮水情况,防止疾病发生;
3.参加体育活动、外出实习时,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饮用,或净化水源后饮用;
4.需购买桶装饮用水时,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定期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桶装水进行严格的感官检查,包括桶内水是否有杂质、是否浑浊、有无沉淀物、封装是否严密、外体是否清洁等。采购的桶装水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并放置在距地面10CM的货架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物的物质同库贮存;
5.加强饮水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从事供水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 由办公室负责加强食堂的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全体职工和学生就餐质量,从源头上防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经水源传染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安全、卫生的环境。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省两会卫生的监督检查,对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在餐厅公示关的卫生管理条款。
第十三条 督促食堂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事件,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第十五条 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十六条 食堂财务预算。食堂主管人员应严格按预算支出,认真执行省两会财务管理制度。超预算支出应事先草拟支出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食堂物品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食堂财务、采购、物品管理,划定范围、包干管理。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账,要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每月末全面盘点食堂物品一次,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主管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 食材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采购,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不准采购变质食品,不准采购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尽量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账,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采购货物应有财务认可的票据,并经办公室人员验收,经手人、验收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字。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应符合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并随时保持个人衣貌、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 操作规程管理:
1.食堂操作间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库房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2.食堂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安全标准进行制作加工,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3.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存放;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严格按照食品留样制度进行食品留样;
6.餐具消毒设施必须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7.发现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限等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督促检查,有专人每天深入食堂检查一次以上,具体负责人要餐餐检查,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电安全是省两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两会实行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主席、会长负总责,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电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警示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要制定具体要求,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对省两会和湖南圣经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主席、会长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两会对用电管理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工作人员和师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用电行为,确保工作人员和师生的用电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未经同意,教师不得私自安装更换电表。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条 供电房由专业电工负责管理。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严禁酒后操作、带电操作,不得乱搭乱扯,一切均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办公室每周要对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宿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房间灯具已配备齐全,不得随意增加。教师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批准后,由电工安装,严禁私拉乱接线路。
第三十三条 除省两会规定的地方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能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大容量电器。靠近电源的地方,任何班级和个人都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电。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第三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省两会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主席、会长负总责,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由教职员工组成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六条 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
第三十七条 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熟悉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组织灭火疏散演练,做到万无一失。
第三十八条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2.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
3.各楼房的楼道和楼道口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所有楼栋前后门要开启顺畅;
4.学生严禁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5.校园内各室内房间,不准乱拉电线,不准用电热棒烧开水,禁用电炉等电器;
6.电器产品的购置,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安装由专人负责,非专业人员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和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各电器设备房要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三十八条 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
1.办公室每月要检查学校教学楼的线路,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2.增设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教学楼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3.禁止在办公室、图书馆、门卫值班室、活动室、教室等场所使用电炉和其他不合格的电器;
4.各办公室、活动室、教室等场所,老师下班后,要做到及时将灯、电扇、饮水机、空调、电脑等电源关闭。
第三十九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食堂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食堂内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每点配置数量不少于2个;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不得随意抽烟、点蜡烛,严禁工作人员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3.食堂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气等燃气设备,并熟悉火灾情况下的灭火处置程序;
4.严禁烟火,不准将易燃品、易爆品放置室内。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并时时警惕;
5.食堂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防火意识,做到人到点火,火灭走人。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宿舍楼内每20米距离设置一个灭火器存放点,每点配置数量不少于2个;
3.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4.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6.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7.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热设备;
8.学生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除照明外的其他电器。
第四十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1.省两会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全校师生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9)防火巡查情况;(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2.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省两会每年应当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省两会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省两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三条 一旦发现火灾事故,立即拨打119,要严密组织教职工及学生疏散,确保师生安全,尽最大的力量减少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如出现火灾事故,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上级领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相应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食堂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全体教职工用餐安全和就餐质量,特制定食堂物品管理、采购管理、食堂卫生和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供餐和用餐管理以及食堂财务预算等规定。
食堂管理人员应严格按预算支出,认真执行省两会财务制度,超预算支出应事先草拟支出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实施。坚持实物验收,做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本月实际使用情况做出下月费用预算,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食堂财务、采购、物品管理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划定范围、包干管理。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账,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每月末全面盘点食堂物品,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主管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食堂采购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指定。采购货物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严禁一人单独采购。除寒暑假以外,必要时可以委托湖南圣经学校学生会安排生活部派学生定期参与。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采购变质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尽量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
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账,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采购货物应有财务认可的票据,并经办公室人员验收,经手人、验收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食堂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餐厅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干净,桌面洁白,无油污,每餐后清扫、刷洗、消毒、清洁卫生。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个人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聘食堂工作人员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教职工和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电动炊事器具、设备要经常检查,在通风、干燥处放置。任何电器设备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向办公室报修,并协助维修。操作间内冰柜、消毒柜、保鲜柜仅允许存放公家食材与物品,不得私用。
每日下班前必须检查餐厅所有门窗、电源是否关好,杜绝火灾等危险事故发生,确保省两会财物安全。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推进本会外事工作(含港、澳、台)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与《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各部门参与、组织的各种外事接待活动、交流活动,及短期出访交流、出国留学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外事活动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及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尊严,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思想意识;坚持"三自"爱教、独立自主原则,增强警惕性、抵御境外渗透。
第四条 省两会的外事工作在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办公室是主席、会长直接领导下的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外事接待工作,包括按规定办理报批、制订接待计划、事后汇报等相关事宜;
2.按规定办理出访交流、老师出国留学的申请报批等手续;
3.建立对外活动档案;
4.负责对外交往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外事接待小组,由主席、会长、办公室主任以及懂英文的外事专干等人员组成,根据来访人员的规格规模,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境外来访所安排的交流、参观活动,各部门应予协助和配合;如涉及学校事物,湖南圣经学校配合对师生进行外事纪律的教育与管理。
第八条 接待来访与交流
1.申请报批:接待境外团组或个人来访,包括进行交流、讲座、参观访问等,应事先向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附上来访人员的背景材料及接待计划,经省民宗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2.接待准备:各主要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配合;
3.接待来访:在接待来访中,要做好各项记录;接待结束后,对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交流与合作成果形成正式文字材料,报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对外信函的办理
1.凡境外与本会联系的信函,应首先由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再报主席、会长批转处理;
2.凡中国基督教两会下发的文函、指示、通知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后,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协办。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管理
1.接受境外捐赠,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超过10万元的须及时上报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接收;
2.接受境外捐赠的宗教书籍及印刷资料,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由办公室准备材料后上报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接收。
第十一条 出访交流与出国留学
省两会如需组织老师出访交流或安排老师出国留学深造,需按程序向湖南省民宗委或基督教全国两会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凡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切实执行外事工作中的各项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十三条 涉外活动必须坚持内外有别,坚持在教言教的原则,凡涉及国家政治、政策、社会发展的动态等方面的保密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开的口径对外表态;凡国家未公开发表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不得向外国人介绍,不得擅自撰写文章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不准携带机密文件、内部资料和记有机密内容的笔记本会见外宾、参加宴会或陪外国人参观,一切涉外单位的文件、资料、笔记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放或遗失,以免发生失密现象。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出发前必须接受外事保密教育,严格执行《出国人员须知》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工作实行严格追责制。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对涉嫌犯罪的,主动上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成立文物保护小组,负责对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确保文物安全。
第四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确认收藏的文物要登记入册、存档,并报相关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收藏的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七条 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藏品所载内容。
第八条 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符合文化部规定的规范。
第九条 为确保文物的安全,设立固定、专用的库房存放文物,派专人管理。
第十条 文物存放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
第十一条 库房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
第十二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本会法人或文物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须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原则上不接待参观。
第十三条 文物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
第十四条 文物因展览、研究、保护和修复等原因,从库房提取和退还时,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文物提用人根据提用目的和文物级别,办理文物提用报批手续;批准后,由文物管理员入库提取文物。
第十六条 文物管理员与提用人进行点交,由文物管理员填写《文物出入库凭证》的出库栏目;双方确认后签字,并由保管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十七条 文物交接双方应对出入库文物的名称、编号、数量和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核对、交接和记录。
第十八条 在文物出入库的登记中,文物现状用文字无法详尽描述的部分,应采用摄像记录,并对图片或视频记录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改进。
第二十条 文物归还时,文物管理员与提用人依据文物借出时的《文物出入库凭证》清点文物,填写《文物出入库凭证》的入库栏目,并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 若归还时文物现状发生变化,文物管理员须提交《文物现状发生变化报告》,并会同提用方共同签字,上报双方相关负责人,按相关处理意见实施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文物管理员要定期对文物出入库情况进行藏品数量变动和提用动态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因调拨、交换、剔除,或因其他自然、人为因素损毁和丢失的文物,应当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逐件说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文物的去向,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销文物时,应填写《注销凭证》,并同时在《文物藏品总登记账》《文物藏品分类账》、藏品档案、藏品卡片、《入馆凭证》、藏品信息数据库上统一注销。注销时,用红笔在账目上划线标明注销,并注明注销批号和文物去向。有关附件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统一编号存档,与注销前的文物档案、编目卡片等一起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不得销毁。文物信息在数据库中注销后,信息仍需保留,记录不得被删除。
第二十六条 运送文物时,应做好包装,取放谨慎;针对不同的损坏状况,要采取合适的技术进行修复,确保文物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入库后的文物应当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尽量使用灯光照明,且电灯不宜紧挨文物。
第二十八条 确保库房自然通风畅通,以免潮湿环境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第二十九条 要安装排气扇和空调等设备净化空气,以免空气中的气体引起文物出现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防止空气中的灰尘和砂砾擦伤文物。
第三十条 本会为文物管理进行的拍摄绘图,应报本会收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制作出版物而进行的拍摄绘图,应报本会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进行拍摄绘图,涉及一级文物的,应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二、三级文物的,应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借用一级文物,应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借用二、三级文物,应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一级文物的修复,应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文物复制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原件。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应与文物复制单位签订文物复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为陈列展览、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移交、科学研究等用途复制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按文物等级分别审批。一级文物的复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二、三级文物一级一般文物的复制,由本会法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复制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严禁销售。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中使用文物复制品的,应有明确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为销售等目的复制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文物等级分级审批。一级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二、三级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一般文物的复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为销售等目的需要复制的一级文物,其名称、复制单位和复制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清单,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定期公布。供销售的文物复制品应附有复制品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名称、时代、出土地点和时间、原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复制单位、监制单位、制作时间、复制数量和编号。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
第四十一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湖南基督教两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省两会")治安管理,维护本会治安秩序,保障员工、学生和信徒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群防群治。
第三条 建立在本会主席领导下的治安领导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和组员若干名,负责日常治安管理领导工作。
第四条 主席是本会的第一治安责任人,对本会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第六条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七条 本会治安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门窗、监控等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本会所有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派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和安保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第九条 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本会的治安领导小组成员和后勤管理成员为实际治安工作人员,确保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条 全体员工、学生和信徒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和其他各类活动。全体员工、学生和信徒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治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新冠肺炎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等。
第十二条 本会接待、收留外来人员,必须掌握其真实情况并做好登记;接待、收留外籍人员,需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严禁在本会管理范围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吸毒贩毒、传播违禁图书或影像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会管理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本会门卫人员为24小时治安专职人员,负责对本会周围和室内的巡视以及日常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门卫室属办公室的下属部门,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工作及下达临时任务。
第十六条 严格开关门制度,对外来进出人员严加控制,并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服从学校安排、调整及临时调动,接到通知后,行动要迅速及时。
第十八条 值班时间内造成空档、工作失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从严处理,扣发津贴及工资,直至解聘。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如本会事工安排需要临时离开,须由本会安排人员代班后方可离开门卫室。
第二十条 传递邮件和报刊,做到发放及时、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会的所有员工、学生和信徒,以及他们使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治安人员的指挥,确保人与车辆的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扰乱门卫人员的正常工作。对违反门卫制度规定的要求,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非门卫人员不得在传达室长时间闲谈,影响值勤工作;更不得在传达室喧哗、吵闹。若发生类似情况,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本会办公场所,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核实、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进出本会。
第二十四条 非本会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本会办公场所。进入后,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 本会管理范围内若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造成严重危害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员工、学生和信徒必须遵守治安制度,遵纪守法,尊重治安保卫人员,文明处事,礼貌待人。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解释权归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