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會 Hunan Church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章程

發表時間: 2020-01-02 00:00:00

作者: 湖南省基督教兩會

來源: 中國基督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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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章程

(2018年11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簡稱“全國三自”,英譯名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China,縮寫為“National TSPM”),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合稱“基督教全國兩會”或“中國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第二條 本會為中國基督徒的愛國愛教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的三自原則,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堅持基督教中國化方向,帶領全國基督徒愛國愛教、榮神益人;增強教內外團結,為辦好中國教會提供服務,引導全國基督徒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於上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基督徒,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積極參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

(二)堅持三自原則,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鞏固和發展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的成果;

(三)堅持基督教中國化方向,積極推進神學思想建設;

(四)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教會和信徒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事工;

(六)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製訂教牧同工的工資、福利、退休等各項製度;

(七)帶領全國廣大基督徒為維護國家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為實現祖國統一,並為開展海外友好交往與維護世界和平而貢獻力量;

(八)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是分工合作關系;本會協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做好中國基督教的各項事工;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聯合召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也可與其共同召開其他聯席會議;

(九)本會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及協商有關的問題,並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提供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有遵守與履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本會對此應予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七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與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以及基督教全國兩會、金陵協和神學院、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和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等代表產生單位共同推選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製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監事會;

(三)審議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五)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主持召開,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須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條 本會委員會由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次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可以連任。委員當選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本會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 本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幹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若幹名;必要時可設名譽主席一名。

第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內具有較高聲望;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托、本屆委員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連選可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六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本會常務委員會;

(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督促全國代表會議決議的貫徹與落實;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必要時,可增補常務委員會委員,可推舉名譽主席,任期到下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是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和本會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第十八條 主席在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下,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提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或基督教全國兩會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必要時,可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者任期至下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六)按工作需要,可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基督教全國兩會主席、會長會務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專門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提出與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工作設想和建議,並提交主席、會長會務會議授權的辦公會議審議,經采納後,會同基督教全國兩會相關工作部門實施。專門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常務委員會相同。

(七)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製訂本會以及中國基督教協會的內部管理製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務會議提議召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主席會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主席會務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一般可與中國基督教協會的會長會務會議舉行聯席會務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由秘書長與主席會務會議協商後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籌措,其來源是:

(一)宗教房產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向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任期與本屆委員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委員、委員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本會會務會議、常務委員會、委員會及相關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負責人、常務委員、委員及財務管理人員履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報告監事會的工作,提出有關建議;

(四)對本會負責人、常務委員、委員及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國基督教第十次代表會議於2018年11月28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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