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會 Hunan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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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21-06-23 00:00:00
作者: 中國基督教兩會
來源: 中國基督教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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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
(2018年11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聖經的教導,繼承教會曆史傳統,參照普世教會生活中的基本內容,結合中國教會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章。
第二條 中國教會堅持按自治、自養、自傳(簡稱“三自”,下同), 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辦好教會,堅持基督教中國化方向,走愛國愛教道路,深化神學思想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三條 中國教會是聯合中的教會,實行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基督教協會(簡稱“基督教兩會”,下同)的治理模式。
第四條 基督教全國兩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負有服務、指導、規範與監督的責任。
各地基督教兩會與教會堂點對本規章有遵守的義務。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可根據本規章並結合當地實際製訂相應規章,但不得與本規章相抵觸,不得製訂任何宗派名義的規章。
第二章 信仰
第六條 中國教會的基本信仰以聖經和《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為依據,以普世教會信仰原則為參照。
我們相信:
上帝(神)是三位一體的,父、子、聖靈既是三位,又是一體,同尊同榮。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在愛中創造、保守、眷顧整個世界和宇宙萬物。
上帝(神)是全能的父,是慈愛的、公義的、聖潔的、信實的,是一切真善美的本源。
耶穌基督是上帝(神)的獨生子,在創世之先與父同在;由聖靈感孕,為拯救世人來到世界,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通過傳講福音和服侍人群等來見證父上帝(神);祂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埋葬、複活、升天,將來還要再來,施行審判,“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裏面同歸於一”;但祂再來的日子無人知曉,隻有父知道;任何宣稱基督已經再來或預測基督再來具體日期的說法都違背聖經教導。
聖靈是保惠師,是生命的賜予者,使人知罪、悔改,引導人認識上帝(神),進入真理,與基督聯合,使人能夠過成聖的生活;聖靈賜給人智慧和能力及各樣恩賜,為的是共同建立基督的身體,活出基督的樣式。任何人不能把個人靈性經驗作為絕對標準;任何妄稱聖靈啟示、妄發預言、謬解聖經等言行都不是出於聖靈。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稱為上帝(神)。
上帝(神)賦予人類照管世界的使命。人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神)的榮耀,但因著耶穌基督,借著信,靠祂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贖,將來複活,得享永生。
信心與行為應是一緻的,基督徒要活出基督,榮神益人。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由使徒所傳,具有合一、聖潔和普世性。教會是由蒙上帝(神)選召、信奉耶穌基督為主的人所組成的,是使徒根據耶穌的命令所設立的。教會的使命是傳揚福音、施行聖禮、教導和牧養信徒、服務人群,為主作見證。教會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
聖經是上帝(神)默示的,是聖靈感動人寫成的。聖經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權威,是信徒生活的準則;在聖靈的引導下,不同時代和在不同處境中的人都能從聖經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須按正意理解聖經,不隨私意解經,不斷章取義。任何高舉個人權威在聖經之上的都是錯誤的。
第三章 教會
第七條 世界各地的教會因其所處文化、曆史和社會處境不同,發展出了具有多樣性的神學理解和信仰實踐。
第八條 中國教會在普世教會的團契生活中,與世界各地教會聖徒相通,互為肢體,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時中國教會又是獨立自主自辦的教會,與境外教會無隸屬關系,不受境外教會的支配。
第九條 中國教會要在愛中建立自己,在基督裏合而為一。
第十條 中國教會實行基督教兩會治理模式。各地基督教兩會應自覺遵守本規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項聖工,支持神學教育,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十一條 中國教會實行聯合禮拜。各地教會須在信仰傳統及禮儀上求同存異、相互尊重、彼此接納、不分門別類、不互相攻擊;須遵循聖經教導,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努力實現“完完全全地合而為一”。
任何分裂教會的做法都違背主的教導。
第十二條 教會既是基督徒的屬靈團契,又是社會團體。中國教會應按聖經教訓建立基督的身體;依法履行登記的義務,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辦教。
第四章 教會生活
第十三條 教會生活包括聖禮、崇拜(禮拜)、聚會、團契等。
第十四條 中國教會根據聖經教導和教會傳統,主要實行兩種聖禮,即洗禮和聖餐禮。
在教會生活中還包括諸如聖職按立禮、婚禮、喪葬禮等禮儀。
聖禮須按相關禮儀規定,敬虔、莊重地舉行。
洗禮是主耶穌所命定的,表明受洗者與主同死,同埋葬,同複活。中國教會承認點水禮和浸禮同樣有效,因為聖靈在洗禮中作工,使受洗者成為新人。
聖餐禮是主耶穌親自設立的,聖餐用的餅與杯分別表明了祂的身體和血。信徒領受聖餐,為的是記念主。借著聖靈的工作,聖餐禮重申信徒與基督的關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堅固,靈命得豐盛;增進合一的團契生活。
受過洗禮的信徒,方可領受聖餐。
第十五條 聖禮應由聖職人員主持,不可委托非聖職人員主持聖禮。
第十六條 教會可為年老、病重的信徒在適當地點施行聖禮。
第十七條 崇拜(禮拜)是教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基督徒靈性生活的一部分。基督徒在崇拜中通過聖靈連於元首基督,也與普世教會成為一體。崇拜的基本內容包括唱詩、讀經、講道、禱告、祝福、奉獻等。
崇拜禮儀是崇拜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合理安排崇拜程序、選擇服飾、布置聖台、選用聖樂等,目的是表達對上帝(神)的信仰,滿足信徒的靈性需要,增加崇拜的神聖感和嚴肅性,增進教會的合一。
中國教會應根據自己的處境和條件,在尊重基本信仰和普世教會傳統的前提下,結合中國文化的優良傳統,製定出合宜的崇拜、聖禮和其他禮儀儀式;要做到誠於心而形於外,避免庸俗化、迷信化。
第十八條 中國教會通過聖職按立來繼續耶穌在地上的使命,傳承使徒權柄。
按立禮須在教堂內莊重、公開舉行,不得私相授受。
聖職人員的按立應符合《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祝聖主教須有至少三位主教共同按手,可有牧師參加按手;按立牧師須有至少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長老須有至少三位聖職人員共同按手,主禮者必須是牧師。
第十九條 參與聖禮的聖職人員如穿戴聖服應體現合一精神。參與聖禮的聖職人員應按照聖職職分穿戴聖服。
非聖職人員不得佩戴聖帶。
第二十條 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凡在教堂舉行婚禮的男女雙方至少一方是信徒,並且已經獲得合法婚姻登記證明。婚禮應由教牧人員主持,程序應當遵循當地教會基本的禮儀規範。主持婚禮的教牧人員須對其進行婚姻輔導。
第二十一條 教會可為去世的信徒舉行遺體告別儀式和追思禮拜。葬禮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倡喪事節約,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二條 聖誕節和複活節是中國教會實行聯合禮拜後較為普遍慶祝的教會節日。此外,教會可根據需要舉行其他教會節日活動。各地教會不得利用節期活動恢複宗派傳統,破壞教會合一。
第二十三條 為豐富教會生活,中國教會根據中國文化傳統,也可在一些傳統和法定節日舉行教會活動。
第五章 信徒
第二十四條 初來教會追求福音真道及參加聚會活動者稱慕道友;慕道友參加教會聚會一定時間後(一般不少於一年),自願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認罪悔改,行為端正,遵紀守法,可向教會報名參加慕道班,系統學習基本要道及信徒本分等內容。經教牧人員考問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禮。慕道友受洗後,方可登記入冊,成為教會的信徒。
第二十五條 信徒應遵行聖經教導,遵守教會規章和製度,尊重教牧人員,樂意奉獻,支持教會各項事工,對教會盡責。信徒要彼此相愛,互相幫助。
第二十六條 信徒應是好公民,要愛國愛教,自覺履行公民職責,遵紀守法,家庭和睦,鄰裏和諧,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第六章 聖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教會采用的聖職有:主教、牧師、長老。
接受以上聖職者為聖職人員。
聖職受任男女平等。
第二十八條 聖職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主教須有正規全日製神學碩士及以上學位(由基督教全國兩會認可的境內外神學院校獲得),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上,擔任牧師超過十年,有較深神學造詣,有若幹指導性論文或著作,有豐富的教牧經驗,能團結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愛戴和敬重。
主教按立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牧師應受過正規全日製神學教育(由基督教全國兩會認可的境內外神學院校獲得),本科(四年)及以上畢業者,需具有兩年以上牧會經曆;大專(三年)畢業者,需具有三年以上牧會經曆。
牧師按立時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長老應有高中畢業(包括相當於高中文化)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十年以上教會侍奉的經曆,具有一定的講道恩賜。需受過神學教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舉辦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訓。
長老按立時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第二十九條 不同聖職具有不同職責:
主教主要在詮釋基督教教義,規範聖事,指導、牧養教牧人員和信徒的靈性生活方面負較大責任,但無特殊的行政職權。
牧師主要負責教堂各項事工,管理堂點;主持聖禮;牧養、教導信徒。
長老協助牧師工作,其職責僅限本堂點,牧養、教導信徒,受牧師委托也可以主持聖禮。
第三十條 聖職的按立手續如下:
主教候選人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名,提名後應征求主教候選人本人意見,並認真聽取主教候選人所在基督教兩會的意見;然後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凡申請牧師聖職的人員,須由本人向所在教會管理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堂點管理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推選,在所服務堂點公示兩周,由當地基督教兩會推薦,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應廣泛聽取意見並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選派牧師三人以上組成按立小組予以按立。
已經按立為教師(或副牧師)超過一年,且符合按立牧師條件者,應按照相關程序按立為牧師。
凡申請長老聖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堂點管理組織推選,在所服務堂點公示兩周,由當地基督教兩會推薦,經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審核同意後,可委托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選派牧師、長老三人以上組成按立小組予以按立。
未按照本規章要求按立的長老不作為聖職人員認定。
第三十一條 除聖職人員外,教牧人員還包括教士和傳道員。尚未按立聖職的神學畢業生通稱為教士;傳道員包括參與講道的執事和義工傳道。
教牧人員應按《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要求予以認定,並在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章 教會堂點組織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堂點組織及管理方面,基督教兩會有責任協助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義務維護教會堂點和信徒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教會堂點有義務遵守基督教兩會製定的規章、章程和製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教會堂點應有如下條件:
一定數量的信徒;有經常進行聚會活動的需要;有主持聚會活動的教牧人員;有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和規章製度;有一定的經濟來源。
第三十五條 教會堂點設立應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基督教兩會按《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臨時活動場所進行教務指導。
第三十七條 有條件的堂點應設立主任牧師,並按《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備案辦法》進行登記備案。主任牧師主持堂務工作,牧養信徒,並帶領信徒抵製異端、抵禦滲透,積極宣傳和貫徹基督教兩會的各項決定。
第三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教會堂點,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經所在地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設立教會堂點管理組織。
教堂建立堂務管理組織(由至少七人組成),聚會點設立管理小組(由至少三人組成)。教會堂點管理組織由主任牧師、教牧人員和一定數量的信徒代表組成,成員由本教會堂點信徒代表會議選舉或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成員應遵循親屬回避原則。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信徒意見,分工合作,同心合意辦好教會。
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成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四十條 教會堂點的各項事工接受本地基督教兩會的指導與督促,基督教兩會做出的決定,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應認真貫徹落實。
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應對本堂點事工進行管理,包括:
安排由基督教兩會認定的教牧人員擔任講道人員。
安排各種聚會、禮拜及聖禮,並使之有秩序地進行,以心靈和誠實敬拜上帝(神),避免發生混亂。
對信徒特別是義工進行培訓,提高對信仰的認識及守法意識,防範異端、邪教的侵擾;加強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認識。
編訂信徒名冊;妥善整理、保管堂點史料及檔案。
健全堂點管理組織、會議製度、教牧人員退休製度等,定期開會議事。決議事項須經組成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如大宗購置、推薦聖職人員等)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通過。
退休教牧人員在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根據堂點需要及本人自願,可以被邀請講道,但不擔任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教會聘用專職的教牧人員和工作人員應按照《勞動法》簽訂正式合同,並按相關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四十二條 教會堂點應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製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
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應成立財務小組,製定財務管理製度,並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包括奉獻箱開箱、記賬、出具收據、現金存入銀行教會賬戶等手續。教牧人員或教會堂點負責人及其親屬不擔任出納或會計。
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應定期公布收支簡況,接受當地基督教兩會的監督,必要時本地基督教兩會可以審查賬目或請有關部門進行審計。製定嚴格的財務審批製度。重大的支出應經教會堂點管理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 教會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產及事務進行管理。
堂點財產屬教會所有,應由教會堂點管理組織負責保管,並應明確專人或小組負責,並製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用於聚會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的教牧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作為實物投資或者饋贈他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教會堂點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堂點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做好總務工作,包括房產管理與維修,水電管理及安全工作等。
第四十四條 作為非營利性組織,教會堂點可以依法依規按照基督教傳統教義接受捐贈,所收捐贈款項應用於相關的教會事工和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不得強迫、攤派,也不得用於分配。不得接受境外具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四十五條 教會堂點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教會堂點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抵製來自境外各種形式的破壞和幹擾。
第四十七條 教會堂點使用互聯網及其他傳播媒體進行網絡活動必須遵守《網絡安全法》《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
第八章 神學院校
第四十八條 神學院校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聯合或單獨設立,並按基督教兩會相關章程開辦。
第四十九條 經批準設立的神學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
第五十條 神學院校須製訂章程,製訂相關規章製度。有條件的院校需成立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 神學院校應落實《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及配套規定,按照基督教全國兩會神學教育委員會製定的課程設置開展教學活動。
第五十二條 神學院校可以按規定接受自願奉獻和其他合法捐贈。
第九章 公益慈善
第五十三條 基督教兩會、神學院校、堂點和教牧人員可以依據《慈善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有條件的基督教兩會和教會堂點可以成立公益性的基金會或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第十章 懲戒
第五十五條 基督教兩會、教會堂點及神學院校中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視其情節嚴重,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警告,暫停、撤銷其聖職及其相關職務:
(一)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三)未按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四)違反財務和稅收相關規定;
(五)非法舉行或舉辦大型聚會活動;
(六)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性的特會、會議以及培訓;
(七)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對教牧人員的懲戒包括勸誡、暫停聖工、暫停教會職務、革除聖職、取消教牧人員資格、撤銷教會職務。
教牧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進行懲戒:
(一)無故不履行職責;
(二)其言論、作品違背聖經,違反信經、普世教會信仰原則及《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散布異端邪說,參加、支持邪教活動或組織;
(三)分裂教會,破壞教會團結;
(四)擅自組織非法聚會;
(五)私自出境接受培訓以及其他違背中國教會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行為;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
(七)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聖職;
(八)有不道德或違法犯罪行為;
(九)宣揚、支持和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
第五十七條 對教牧人員的懲戒程序:
對主教的懲處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並通報其所在的基督教兩會;革除主教聖職須經基督教全國兩會常委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對牧師的懲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提出;對長老的懲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提出並申報,革除聖職的懲處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對教士和傳道員的懲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對教牧人員進行停職或撤銷聖職懲戒,應通報當地基督教兩會所屬堂點。
第五十八條 撤銷懲處時程序同上。實施懲處和撤銷懲處都需報送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布、通報。
第五十九條 信徒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後果,進行勸誡、公開警告、停發聖餐、除名:
(一)不服從教堂安排,破壞教會崇拜或聚會秩序,藐視教牧人員;
(二)拉幫結派、分裂教會;
(三)有不道德行為;
(四)違反有關規章製度及《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
(五)參加、支持異端、邪教活動或組織;
(六)受境外勢力支配,散播違反“三自”原則言論;
(七)有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十條 信徒被除名,其所在教會堂點應告知基督教兩會,當地基督教兩會有責任告知其他教會堂點,不宜接納其為信徒;日後若肯悔過自新,經原教會堂點重新考問信德合格後,方可恢複其信徒身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章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時同。
第六十二條 本規章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