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會 Hunan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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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25-07-15 20:31:14
作者: 湖南省基督教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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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建設程序,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 單位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 單位投資並經 單位代表會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的工作職責
第三條 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設單位負責籌措工程建設資金,向代建人核撥工程建設資金和代建管理費,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
(二)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規劃、土地等前期事項;
(三)根據已批複的項目建議書要求,確定項目建設的規模性質、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四)協助代建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參與評審工程設計方案、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參與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製;
(五)參與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負責審查代建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與施工進度,參與工程驗收;
(七)負責審查工程結算和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辦理土地證、立項可研批複(或項目核準)、規劃手續、環保、消防、園林、施工等前期手續;
(二)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相關規定,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
(三)負責代建項目各類施工、設計、采購等合同的起草、談判、簽訂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工程質量、安全文明生產、工程進度的管理;
(五)負責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及支付管理,處理工程索賠等;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並報建設單位審批;
(六)負責組織中間驗收、總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代建項目的管理
第五條 代建項目分為全過程代建和建設實施階段代建兩種方式。全過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單位從項目建議書和資金籌措開始,經可研、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合格直至完成決算並全面移交建設單位時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
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單位從初步設計批複後開始,經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合格直至完成決算並全面移交建設單位時結束,實行建設實施階段的工程項目管理。
第六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製度。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明確代建項目的工作範圍、代建形式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獎罰辦法等。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按月向建設單位報送《代建工作管理月報》,內容包括:工程進度、質量、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八條 代建項目工程結算。自項目總體竣工或單項竣工驗收後,代建單位應組織辦理工程結算,並報建設單位審批。
第九條 代建項目財務決算。代建項目工程結算辦理完畢後,代建單位應及時編製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並報建設單位審批。
第四章 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向代建單位撥付。《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向代建單位撥付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依據資金使用計劃、工程合同和工程進度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各項工程款。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對代建項目進行全過程審查審計。
第五章 代建管理費
第十三條 代建管理費列入工程成本,一般為項目概算總投資或代建合同標的額的3%—5%,具體比例根據工程大小,難易程度等情況在代建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 本項目代建管理費根據代建合同中規定分期支付,待項目完成後根據竣工財務決算情況對代建管理費進行結算。
第六章 獎懲規定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應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建設單位有權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終止《項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代建項目的監審工作,代建單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十七條 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質量等問題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驗收合格,並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核準後,如工程決算比經批準的預算有餘,建設單位將根據結餘資金情況酌情對代建單位進行獎勵,在項目不可預見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