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 2025-07-15 20:41:19

作者: 湖南省基督教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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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的规定

关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责任部门

       工程代建项目部

 

二、责任人

代建项目部实行代建项目经理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项目部内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部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1.《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合同文件》

 

四、核准范围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管理。

 

五、规定要求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切实加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合同中关于人员资质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的配备和主要岗位人员的资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监理单位:

根据工程现场管理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常驻人员不少于四人。

备注:针对监理单位委派的以上主要岗位人员,业主组织对其进行学习、考试、考核,如不能切实履行其职责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撤换。如在规定时间内监理单位拒不撤换,业主有权更换监理单位。

第二条 承包人:

1.项目经理:有二级或以上相应专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取得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有3年以上相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2.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相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3.施工员: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4.质量员: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5.标准员: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员岗位资格证书

6.机械员: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员岗位资格证书

7.安全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与岗位证书和C类安全生产证书

8.材料员: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9.资料员: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此规定作为投标要求(如招标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另有其他规定,则按其执行),并作为中标单位委派到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强制性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周内,要求人员必须到位,才能签订施工合同。若承包人中途变换人员,人员必须具有同等或以上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才能更换。否则,按岗位的重要性处以15万元/人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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