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會 Hunan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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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25-07-15 20:14:27
作者: 湖南省基督教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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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規範長沙市城南堂財務管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升會計工作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2.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所有財務活動應本著對上帝負責、對信徒負責的態度進行。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規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行為。
3.財務管理的目標:加強預算管理,合理編製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製和管理。加強支出管理,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控製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資金管理,健全財務製度,真實反映本堂財務狀況。
4.本製度適用於本堂所有財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預算管理、資金銀行賬戶及資產管理、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財務監督與審計、財務人員管理。
5.本堂的財務管理在主任牧師的領導下,由堂務委員會負責監督,財務人員按製度執行。
1.收入範圍
本堂的收入為捐贈收入(信徒奉獻)、銷售收入(售書利潤、天家禮服利潤) 、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奉獻款管理
(1)由至少三人(其中一位堂會委員)共同收取、清點奉獻箱款,清點過程全程在監控下進行。清點核對無誤後,清點人簽名,交出納及時存入銀行,會計入賬。
(2)線上收款碼(微信、支付寶掃碼)、銀行轉賬使用本堂基本賬戶,確保資金直接進入本堂指定對公賬戶。
3.票據管理
根據本堂實際情況印製專用收據,設專人保管,並做好收據領用、核銷登記,辦公室和財務共同簽字存檔。
1.本堂的支出主要用於新堂建設、傳道事工、崇拜聚會、信徒探訪、教育培訓、社會服務、教堂日常運行維護、教牧同工工資等。
2.堅持財務審批製度,加強內控管理、監督。堅持片組(詩班)負責人審核簽字、聯絡員複核、會計審核、主任牧師審批簽字的原則。
3.物品采購、費用報銷等按《長沙市城南堂財務報銷製度》執行。
4.凡因公外出者,需持上級有關文件、會議及活動通知,經主任牧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5.工資發放,根據市兩會教牧同工薪資標準和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由辦公室造表,財務審核,主任牧師審批後,交財務人員按時、準確發放。
1.預算編製
每年第四季度,由主任牧師牽頭,各事工部門負責人參與,根據本堂年度事工計劃和發展需要,編製下一年度收支預算草案。
2.預算審批
預算草案需提交堂務委員會擴大會議討論審議,最終由堂務委員會批準通過。
3.預算執行
各事工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控製支出,財務部門嚴格監督控製預算執行,每半年度向堂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4.預算調整
年度預算在執行中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調整。
1.現金管理
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條例,控製現金庫存限額。現金收支必須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嚴禁坐支、挪用、白條抵庫。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
2.銀行賬戶管理
必須在國家認可的銀行開設唯一的對公基本賬戶或根據規定開立一般賬戶。嚴禁公款私存。
銀行賬戶的開設、變更、注銷需經堂務委員會批準,並按規定向天心區統戰部(民宗局)和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銀行預留印鑒財務專用章和私章必須分開保管;銀行U盾必須兩級以上複核,U盾分開保管分級複核。定期核對銀行對賬單。
3.資產管理
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台賬及清單,編製清單編碼,並定期盤點,做到賬、碼、物相符。購置、處置固定資產需按《長沙市城南堂固定資產管理製度》規定處理。
1.會計製度
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
2.賬簿設置
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使用合法的財務軟件。
3.核算要求
保證會計憑證合法合規、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楚、手續完備,按期結賬。
4.財務報告
每月初編製上月財務報表,向會眾公布收支情況,並將報表粘貼在財務室醒目位置,供信徒查閱。季報、年報及時向天心區統戰部(民宗局)報送。
5.會計檔案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按國家規定妥善保管。
1.內部監督
堂務委員會對財務活動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定期聽取財務報告,檢查財務製度的執行情況。
2.外部審計
按照國家規定,每年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長沙市基督教兩會和天心區統戰部(民宗局)。
1.根據本堂實際情況,設會計、出納、票據管理崗位,並由本堂信徒擔任。
2.財務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手潔心清。會計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3.會計負責賬務的處理和核算工作,出納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保管和核算工作。
4.票據管理人員負責票據的保管、核銷工作。
5.財務人員離職或崗位變動,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由主任牧師或堂會委員監交。交接清冊需各方簽字確認,並存檔。
1.本製度的解釋權歸長沙市城南堂堂務委員會。
2.本製度的修訂需經堂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3.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