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會 Hunan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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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25-07-15 20:23:13
作者: 湖南省基督教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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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南堂財務人員工作規範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長沙市城南堂各項財務工作的順利完成,提高各項財務工作的嚴肅性與客觀性,加強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更好地為本堂發展提供財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宗教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製定本規範守則。
第二條 財務人員必須為本堂信徒。財務人員應自覺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政治覺悟和理論素養,保持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宗教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和財務製度,必須在工作職責範圍內按規定開展各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業務。
第三條 本規範守則適用於長沙市城南堂從事財務工作的所有人員。
第二章 財務人員職業操守
第四條 講誠信。財務人員要將誠信作為立身之本,不做假賬,不設賬外賬,不編製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牢記“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準則、不做假賬”的警訓。
第五條 講原則。財務人員要有堅定的原則性,堅決按照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以及財務規章製度辦事,堅決維護製度和紀律的嚴肅性,一視同仁、不徇私情、處於公心,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
第六條 講規範。財務人員要依法辦事,按照有關財經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財務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確保工作有章可依,有據可查。
第七條 善學習。財務人員要不斷學習政治理論、專業知識等相關知識,努力拓寬知識面和提高工作技能水平,提升職業判斷能力,通過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學習,始終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 勤思考。財務人員要勤於思考,善於思考,改革創新、銳意進取,促進長沙市城南堂工作順利開展,為本堂各項工作提供資金和服務保障。
第三章 財務人員工作規範
第九條 精業務。財務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堂的財務管理和內部控製要點,持續改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確保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的要求。
第十條 懂政策。財務人員要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和本堂的各項財務管理製度,結合財務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十一條 講公正。財務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保持客觀公正,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嚴守職業操守,保持公信力。
第十二條 守秘密。財務人員作風要嚴謹細緻,舉止文明大方,內外兼修,保守本堂的財經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財務會計信息。
第十三條 講團結。財務人員要有良好的全局觀念和團隊精神,工作中分工協作,積極配合,不推諉扯皮,敷衍了事,勇於承擔責任,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團結和諧的工作氛圍。
第四章 財務人員紀律守則
第十四條 嚴禁接受與職務行為相關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包括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各種禮品。
第十五條 嚴禁參與相關業務單位安排的可能妨礙或被認為妨礙其公正行使職責的各種活動。
第十六條 嚴禁有無視財經紀律的行為發生,嚴禁玩忽職守,疏於監督,循私舞弊,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在辦理現金結算業務時,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以“白條”替代庫存現金;
(二)未經批準將庫存現金以任何名義借給單位和個人;
(三)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
(四)庫存現金超出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限額;
(五)未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金開支範圍;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在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二)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出租、出借賬戶;
(三)利用預付、應收等會計科目轉移資金,在賬外及表外存儲資金;
(四)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嚴格管理印鑒章等其他業務專用章;
(六)嚴格執行資金支付額度權限內控製度。
第十九條 財務信息數據安全管理
(一)銀行系統信息數據安全管理
1.財務人員必須憑本人用戶名及密碼登錄銀行系統,按照設定權限進行操作,不得在他人登錄界面狀態下進行任何操作。
2.禁止未經授權人員操作裝有銀行財務軟件的計算機。
3.防止計算機病毒侵蝕,不允許外來數據通過優盤直接導入銀行系統。
4.必須做好銀行系統日常數據的備份工作,確保本堂財務數據準確完整。
(二)會計檔案紙質數據安全管理
1.每日記賬憑證在日結結束後,整理按天歸放,妥善保管。
2.必須及時按照順序將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填寫編號。
3.要妥善保管財務室存放的記賬憑證、賬簿、報表、合同、各類審計報告等。
4.必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要求,定期整理往年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報表等會計資料。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或工作上的便利,違反財經紀律和財會製度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當利益或為牟取不當利益提供方便;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自用公款從事外彙、期貨、股票、債券、基金及金融衍生產品的買賣;
(三)利用內部結算賬戶為非內部賬戶單位進行業務結算,為沒有業務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套取內部資金或貨幣資金充當結算中介、虛構收支業務;
(四)對非內部單位實行內部結算方式,自製內部支票或其他方式的結算憑證充當結算工具,替代資金支付;
(五)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履行管理職能和職權;
(六)其他損害本堂利益和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製度的行為。
第五章 處罰原則
本堂財務人員若違反上述規定,報請堂務委員會,將根據情況進行解除聘用,情節嚴重有違法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堂財務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守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